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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复读”现象的法理解读

2002-09-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清华北大预科班”今年大约有四百名学生在高考后因为几分之差与两所名校失之交臂,于是选择了放弃已有的录取学校,补习再考。类似这样“高分复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北京工业大学的招办主任李建平说:“这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第一,我们教学准备都已经做好了,学生说不来就不来了,对我们的工作是一种浪费。第二,你没来就等于浪费了别人的机会。第三,录取时学校必须按照学生填报的志愿录取,不这么做我们就有责任,可学生对他们录取不报到的行为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其他高校有关人士也认为,高分考生把收到录取通知书后不到高校读书当成了自己的绝对权利,实际上严重侵犯了高校的招生权、教育权及财产权,所以,他们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们如果非北大、清华不上,无可厚非,这是你的权利,但这对于其他应届考生不公平。

中山大学法学院周林彬教授说,在美国,高等院校以私立为主,有许多学生手里拿着好几个学校的录取通知书,他们可以自己选择去哪所学校学习,这是对受教育权利的行使。在我国,考生们选择从“有学上”到“上好学校”是对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法律赋予的权利的行使。前些年,有些地方规定考生如果被录取了不报到,就取消一年高考资格。这是因为我国的教育资源是国有资源,尚未完全市场化,考生被录取以后不去高校报到,致使教育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政府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干预是无可厚非的。所以,不管是作出类似于“取消资格”的规定,还是考生被录取后不报到,都不能简单以侵权相论。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的相关条款,享受高等教育是公民的一项私权利。而只有当教育资源完全市场化以后,这种招生录取行为才能成为真正的民事合同行为,以民法束之。(《法律服务时报》200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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