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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暂行”的法理思考

2002-09-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目前,我国“暂行”类的法律花样繁多,不仅创造出“暂行”、“试行”、“临时”、“草案”等等法律名称,而且将这些名称写在法律的标题上。然而,立法者从来没有解释,被实施的“草案”和“非草案”、“试行”和“正行”在法律效力上有何差别,“暂行”的法律究竟“暂行”多长时间。

1984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公布实施,一些企业和个人的财产就是根据这两个名叫“草案”的律条被税务机关没收,还有一些人因为违反了这些“草案”而被判了刑。1987年1月1日公布并实施至今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其实际效力甚至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要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日期都是用汉字表示的,而这个“试行”《规定》居然规定出版物上的日期必须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既然叫“暂行”,它就应当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比如半年、三个月,过了期限就应当自行失效。既然是“试行”,它的效力就应当低于“正行”。这样简单的法理是不言自明的。

全国人大于2000年3月制定了“久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无疑是一个极大的进步,它的名称中既没有“试行”也没有“暂行”,它的内容中也没有授予任何立法机关制定“暂行”、“试行”法律的职权。(《南方周末》200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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