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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搭把手

2002-09-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在京评选出的第五届“北京十大杰出青年”中,何可是30名候选人中惟一从事公益事业的成就突出者。2001年,国际志愿者年中评选出中国10名志愿者形象大使,9位是演艺圈名人,何可是惟一的普通人。何可志愿普法20年,发展5000余名普法志愿者。迄今,何可为100多万人次提供各种法律帮助。2000年,何可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志愿者”,因他“代表了中国志愿者的服务方向。”

“我首先是从普法中得到乐趣”

1981年,何可15岁,求学北京市司法学校。一节社会实践课,志愿者萌芽在他心里催生。学校组织学生把问答式的法律知识发放给行人,何可被分配到天坛路段,国家体委就在该路段上。何可看见了戴丽丽等乒坛宿将。名人问他“还有吗?”何可快乐得发晕,第一次感觉自己“特有用”——给他崇拜的偶像提供帮助。

1985年,何可在崇文区检察院做检察官。余暇,他给人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当时,志愿者一词还没进入中国,周围人评说何可为“义务劳动者”、“助人为乐活雷锋”……何可觉得这些好词没说到点,他做这些事与他15岁时的感觉一样“自己有用”、“乐在其中”。因为乐意,他一做10年,粗算起来,帮助上万人次。“上万个人的真诚面孔,真诚道谢,还有人做好了饭等你”,何可说他喜欢甚至迷恋“为善最乐”的感觉。

1995年5月4日,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进修的何可联合四个同学创办《青年法律信箱》,随后在数家报刊、电台开设了针对不同人群的法律专栏,现在,何可身后一个以专业人员组成的普法队伍迅速燃烧京城,5000多志愿者以书信、会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使法律知识渐入人心。

此外,何可联合同道帮教在押失足青少年。他们与被帮教对象签订了“一帮一”协议,一个月见面一次。何可帮教20多人,数名在押人员获得减刑和提前释放。何可业余时间的3/5用于处理《青年法律信箱》中的各种来信,财力的2/10支撑“信箱”正常运转。

概念中的志愿者——苦行僧、圣徒,行为悲壮,何可很不以为然地认为:“只有自愿的才是快乐的。我首先是从普法中得到乐趣,否则不会一做20年。”

“搭把手的事都不做,亏心”

何可说自己做志愿者的根来自奶奶。何可出生后的第54天,在司法界工作的父母被通知去“五七”干校。邻居夏慧茹想给“落难的两口子搭把手”。当时,夏大妈侍候瘫痪丈夫14年,丈夫刚去世,她还没来得及喘口气,就接过了何可。从此,何可唤没有血缘关系的夏慧茹“奶奶”。奶奶靠打零工养活何可。粮油无继时,何可记得邻居送两棵白菜,一碗饺子……奶奶力所能及的报答是在洗干净的罐头瓶子里盛满白开水,排成一排,等待放学的何可与邻居小孩解渴。何可4岁,奶奶因“成份”不好,打零工的活路断了,奶奶遂卖血养何可。

何可在非血缘之爱的氛围中长大。识字有限的奶奶对何可的教育是“心缝宽”、“不能老犯行色给别人瞧”、“情分比钱比名好使”……何可走上志愿之路后,曾将志愿者一词送给奶奶,奶奶不认,说她一辈子就认一个理儿:“搭把手的事都不做,亏心”。

“善欲人见,不是真善”

国际上对志愿精神的定义是:一、志愿,二、不为报酬,三、利他,志愿活动大部分为非政府行为。事实上,我国只有余暇余力余财余能兼具的人或精神富有者才会做志愿者。

我国志愿者活动基本是在政府动员下进行的“志愿”行为,服务范围也集中在环保、扶贫、维护社会治安、大型活动等精神文明建设层面上。而何可的定位是:做普通人,做力所能及的事。他的定位因为理念和方式接近志愿精神,而得到国外志愿者的认可。

何可认为,中国志愿者存在误区,一是志愿者是施予者、强者、英雄;二是走形式(作秀)。如有帮助病人、残疾人、灾民、生活贫困者的“志愿者”以开演唱会的形式筹钱,其开销大于给予,其慈善名声大于助人实效;一些伪志愿者在扶贫工作会上吃喝无度等等。这些“志愿”的背后藏有许多言不由衷、行非所愿的非志愿因素,还有些志愿者成名后有意无意把自己“架”起来,视自己为非常人物或德高望重之人。

何可认为,“善欲人见,不是真善”。志愿精神的本质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搭把手,并非时刻准备着做好事。(《北京青年报》200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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