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气愤之极,在答辩状中提出,范某与他人生下小孩,其行为已经延误了他的生育权。为此,他请求法院判决妻子赔偿生育期延误费、精神赔偿费等15万元。
近日,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人离婚,妻子赔偿丈夫精神损失费1.5万元和其他各种损失3.3万元。但法院认为,张乾提出的延误生育费用实际上还没有发生,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审判长说,9月1日颁布实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提及了男性同样享有生育权,但因为本案中的事件发生在该法颁布之前,因此不能适用这一法律。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就是说,丈夫可以要求生育,他有生育权;妻子可以不生,她有生育自由。如丈夫愿,则侵犯妻子权利;遂妻子愿,则侵犯丈夫权利。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最好的解决办法仍然是家庭协商,因为生育权问题太过复杂,仅仅靠法律是无法解决的。(《广州日报》2002.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