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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丈夫生育权案宣判

2002-09-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5年,张乾(化名)与范芮(化名)结婚。四年后范芮生下一儿子。可令张先生奇怪的是,范某在回到娘家后就一去不复返了,这引起了张乾的怀疑。于是,在2002年1月14日,他带着孩子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对他犹如五雷轰顶:孩子同他没有血缘关系!在张先生还没有从打击中清醒过来的时候,妻子于今年4月4日却以“不把她当妻子看待”等理由告到法院要求离婚。4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范承认自己的“出轨”行为,但称自己不知道孩子是谁的,所以谈不上隐瞒丈夫。

张先生气愤之极,在答辩状中提出,范某与他人生下小孩,其行为已经延误了他的生育权。为此,他请求法院判决妻子赔偿生育期延误费、精神赔偿费等15万元。

近日,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人离婚,妻子赔偿丈夫精神损失费1.5万元和其他各种损失3.3万元。但法院认为,张乾提出的延误生育费用实际上还没有发生,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审判长说,9月1日颁布实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提及了男性同样享有生育权,但因为本案中的事件发生在该法颁布之前,因此不能适用这一法律。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就是说,丈夫可以要求生育,他有生育权;妻子可以不生,她有生育自由。如丈夫愿,则侵犯妻子权利;遂妻子愿,则侵犯丈夫权利。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最好的解决办法仍然是家庭协商,因为生育权问题太过复杂,仅仅靠法律是无法解决的。(《广州日报》200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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