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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应“漏列”死亡赔偿金

2002-09-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9月3日,云南省个旧市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文明,在代理一起医疗事故案时发现,9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赔偿项目中,列有“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11项赔偿项目,惟独没有死亡赔偿金。周文明认为这与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原则相悖。在《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均列有单独的死亡赔偿金。

9月10日,周文明将一份《提请审查行政法规建议书》寄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法规审查委员会,希望将“死亡赔偿金”列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项目中。周律师认为,国务院这个行政法规的颁布施行,为医患双方解决医疗事故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却“遗漏”了极其重要的死亡赔偿金项目,这必将导致以下问题:

一、依据此《条例》患者若因医疗事故死亡,将得不到专门的死亡赔偿,这就与国家其他有关赔偿法律相冲突。二、医疗行为产生的后果与损害后果间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对等,显失公平。三、容易诱发医护人员的道德危险。因为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伤残而产生的赔偿金额远远高于因此造成死亡的赔偿金额,那么有的医生或医疗机构就很可能选择可导致患者死亡的方式来减少赔偿。

周律师说,相对于生命权来说,健康权只能是第二位的。而现在施行的《条例》虽然保护了公民的健康权,但却忽视了公民生命权。(《工人日报》200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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