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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加班:前三天“加薪”高于后四天

2002-10-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0月1日、2日、3日是国家法定的休假日,凡在这3天加班的,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黄金周”的后4天是休息日,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企业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其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新民晚报》200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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