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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一本盗版书判赔五万元

2002-10-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1月10日,上海市版权局在上海海上图书发行部下属康健分部查获一本盗版书《我为歌狂》,而该图书发行部辩称盗版书是营业员从重复购书的顾客那里不慎调换进来的。此后上海人民出版社状告上海海上图书发行部。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图书发行部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盗版书的合法来源,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海上图书发行部应停止侵权,并于规定时间内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向原告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以往打击盗版主要采取行政处罚手段,常用方法是根据销售额处以数倍的罚款,一本盗版书不过十几元钱,而且根据有关规定,行政罚款金额较大就要举行听证,一些行政机关因此不愿开出大罚单。

原告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敏荣律师说,这是上海首起因盗版而对簿公堂的案件,法院运用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举证责任和赔偿数额上开了先例。如果不能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也不能确定侵权人的非法所得,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如果销售者不肯提供盗版来源,那就得自己支付高额赔款。(《北京晨报》200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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