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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婚龄不能结婚

2002-10-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81年,只有19岁的浙江省平阳县陈女士与男友林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今年8月,40岁的陈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认为,陈女士与林某的婚姻属《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之一,即“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法院在对双方的子女教育费、生活费、债权债务等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后,作出宣告陈某与林某婚姻无效的终审判决。(《检察日报》20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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