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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规”怎能比“国法”大

2002-10-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湖南省石门县法院执行一起离婚纠纷案。当法院向建行西门巷储蓄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成该所协助将被执行人郭某在该储蓄所的2.8万元存款扣划到申请人马某账下时,该所工作人员认为,扣划存款需银行行长签字,未协助执行。法院对该所具体经办人员予以司法拘留,并依法强制执行了此案。

这则案例向我们金融部门干部职工敲了一记警钟。内部政策与国家法律规定,孰轻孰重?在日常业务经营中,是应先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还是先遵守金融部门内部政策?法律规定无论在涉及范围,还是权威性、强制力等方面,都远甚于单位内部政策。在法律规定与内部政策的十字路口,企业员工当何去何从?答案是不言自明的。

各单位、各部门和地方在制定内部政策时,首先应当对相关的国家法规了然于胸,顺其道而行之。其次,应当注意内部政策的严密性。如果将法规与内部政策颠倒起来执行,只会使自己陷于无视法律的泥淖。(《经济日报》200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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