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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关押三十五天获赔偿一千五百元

2002-10-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青海省贵德县村民袁志坚,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青海省海南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1994年4月21日至2004年4月20日止。罪犯服刑期间,法院先后裁定对其减刑1年和1年零6个月。由于执行刑期计算有误,袁志坚被超期关押35日。袁遂向海南州中级法院提出赔偿申请。经审理并报经最高法院批准,海南州中级法院赔偿袁志坚1515.50元。(《北京娱乐信报》200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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