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法院对“五毛钱官司”说不

2002-10-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2年3月,湖南省株洲市律师佘某乘坐K510次旅客列车从株洲前往长沙,补票时列车员收了其7元钱,其中票价6元,手续费1元。佘某了解到国家新规定的株洲到长沙区间票价应为5.5元,而列车还在按旧规定收费,因此将列车所属的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客运公司诉至长铁运输法院,并提出了客运公司在湘、粤两省的主要媒体向其赔礼道歉;退还多收的票款0.5元;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两万元等诉讼请求。

长铁法院立案庭在收到起诉书以后,了解到事情发生后,广铁集团客运公司先后多次派员专程到株洲和佘某联系,对其监督行为表示感谢,并对该次列车未按新规定多收票款行为进行整顿,将多收的票款退还,还聘请佘某担任客运公司的“路风监督员”。而佘某执意将客运公司诉至法院,并索取高额的“精神赔偿费”。

立案庭认为,佘某拒绝接受客运公司的主动协商,其诉讼请求隐含“炒作”成分,属于滥用诉讼权利,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和立法精神。因此作出不立案的决定。(《中国青年报》2002.10.9)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