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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偷窥邻家隐私……

2002-10-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针孔摄像镜头后那双少年的眼睛

杜威是石家庄市某中学高一学生,学习成绩在班里名列前茅。他的母亲是该校的老师,父亲是公务员。在父母眼中,杜威是一个乖孩子。全家3口人住在石家庄某小区五楼。杜威自己住一间卧室。

2002年3月的一个星期天,杜威起了个大早,摆弄只有花生米大小的针孔摄像探头。他已经不是第一次做这种“危险的游戏”了。虽然他感到很害怕,但总是控制不住自己。杜威把针孔摄像探头接好,轻轻打开窗户,用电线把手中的摄像探头垂下去,吊在楼下邻居的窗户上,随后紧盯着电视机的屏幕。很快,电视机上出现了楼下邻居夫妇卧室中的情景。其时,邻居夫妇正在床上“缠绵”。男主人忽然抬起头,满脸惊恐地走到窗前,打开窗户。杜威立即将探头拽了上来,手忙脚乱地拔掉电源,然后蒙着被子在床上装睡。

几分钟后,杜威家的防盗门被人擂得咚咚响。杜威的父母被惊醒,他们从猫眼里看见楼下邻居夫妇又是打门又是叫骂,不敢让邻居进来。盛怒之下,邻居男子拿出手机,向110报警。

警察到了,杜威的父母才敢把门打开,于是明白原来是楼下邻居怀疑自己家有人“偷窥”别人隐私,两家人大吵起来。民警很快从杜威的床下搜出了连接在摄像机上的一个“鬼眼”般的针孔摄像探头。

被偷窥夫妇怒讨说法

杜威拒不承认“偷窥”,民警把双方交给了当地派出所处理。在派出所里,邻居夫妇愤怒地向民警讲述了令他们羞辱的一幕。

杜威说他当时确实是把针孔摄像探头用电线吊在了窗户外面,但他并没有监控邻居的卧室,而是监控楼下自家的小房。杜威说,他家的小房老被小偷偷盗,他前后丢了两辆自行车,有了这个东西,自己就可以把它装到窗户外面,随时监控自家小房,小偷就不容易再得手了。

民警问:“那你看见邻居家卧室里的情景了吧?”

杜威想搪塞,但在民警的追问下,他改口说看见了。“前后还不到一分钟。我又不是故意的。”

杜威的父母赶紧为儿子开脱:“买探头是我们同意的,主要是为了监控我们家的小房,这又不犯法。”邻居不依不饶,下了最后通牒,给两万块钱的精神损失费,否则就等着吃官司。

2002年5月初,在杜威的父母拒绝道歉后,邻居夫妇遂向辖区法院提起诉讼,将杜威告上法庭。以隐私被侵犯为由,要求杜威及其监护人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邻居丈夫在诉状中诉称:“发生了这件事后,我和妻子的精神受到了沉重的打击。我们没有想到自己的私生活会被人监视,一想到别人在暗处看着我们的那双龌龊的眼睛,我们就像是被人剥光了衣服一样难受。尤其是在过夫妻生活的时候,我们总是战战兢兢,心里摆脱不了被人偷窥的阴影。

双方和解 和睦不再

在父母的严肃质问下杜威终于说了实话。他说,他确实用这种监视装置做了不该做的事。杜威的父母又气又急。几经斟酌,他们硬着头皮找到了法院,请求法庭对这起诉讼进行庭外调解。考虑到杜威系未成年人又是一名很有前途的中学生,法官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终于使原告和被告同意调解。2002年7月初,法院对此案作出调解判决:杜威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这起特殊的官司就此落下了帷幕。纠纷虽然平息了,但双方都感觉再也找不回从前那种友好、和睦的气氛。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此案中被告称,只是偶尔在监视器中看到了原告夫妻的私生活,原告也不能证明被告是主观、恶意地去侵犯他人的隐私。被告虽然有过错,但是否违法则还需斟酌。目前我国法律对这种偷窥行为尚无明确界定,是否违法,主要看其事态的发展。比如原告在监视他人私生活的同时如果进行了录像,口头或书面直接向他人宣扬其看到的别人私生活,这就构成侵权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条文。如果仅仅满足于变态的窥视,就属游离于法律和道德的空白之处。(《民主与法制》200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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