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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人间国宝”认定制度

2002-10-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对各种有形文化财产(如建筑、绘画、雕刻、工艺品、古书、典籍等)、无形文化财产(如戏剧、音乐、工艺技术等)、以及各类民俗文化,日本往往通过法律将其指定为“重要文化财”或“国宝”加以保护,其中每年由国家认定的“人间国宝”备受珍重。到今年,日本现存“人间国宝”达114人。

早在1950年日本就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该法明确规定了日本文部科学大臣“认定”及“解除认定”“人间国宝”的权限和程序,以及被认定的“人间国宝”享受的权利和负有的责任及义务。“人间国宝”是指那些“身怀绝技者”,一般先由日本文部科学省下属的文化厅筛选出认定名单,提交文化审议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文部科学大臣最终批准并颁发认定书。“人间国宝”每年可从国家得到200万日元补助金,用于磨练“技艺”,培养继承人,但须向国家报告该款用途。如果不收弟子,艺不外传,最终也不会成为“人间国宝”。

实施了近半个世纪的这一制度,使日本传统艺术的继承和发展解决了后继乏人的问题。歌舞伎舞台斑斓;能、文乐、狂言演出活动出现生机;一些村、镇建立了传统工艺作坊,这些作坊还被开发为旅游景点,供游人参观和体验工艺过程。(《中国文化报》200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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