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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情判决”让一家人冰释前嫌

2002-10-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7月,河南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在当地被人们亲切地称为“温情判决”。

19岁的穆某系在校学生,与董某系继母子关系。2001年8月,穆某的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之后,穆某因父亲的遗产继承权问题与董某发生争执互不相让。当年12月,穆某向涧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父亲遗产2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穆某又增加请求,要求分割其父亲在交通事故案中所得赔款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穆某与被告董某系继母子关系,穆某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董某作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均属于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穆某与董某在共同生活中所得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将这部分财产中的一半分出归董某所有,其余的为穆某的遗产,由董某和穆某共同继承。但穆某现为在校学生,尚无其他经济来源,在分割遗产时可以适当照顾。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出了判决。

案件判决后,主审法官心绪难平,认为法律判决虽能解决实体上的问题,然而此案的关键在于双方存在信任危机,因此适当的劝告非常有必要。于是,法官在判决书后尝试着写下了这样一段“判后语”:“原告少年丧父,被告中年丧偶,实为人间悲剧。本案双方当事人因此而遭遇的不幸是令人同情的,但又为继承死者遗产而引发纠纷,使本来就已受到伤害的心灵雪上加霜,甚感遗憾!法律虽然可以公正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继承纠纷,但金钱毕竟无法代替亲情。死者已去矣,余者尚生存,亲者为死者之财而起纷争,死者在九泉之下能瞑目乎?愿双方摒弃前嫌,互敬互爱,重修亲情。求家和万事兴,不亦乐哉!”

据悉,此案的判决书及法官的“判后语”送达原告和被告后,双方对判决结果表示基本满意,均未上诉。双方当事人说,法官的“判后语”,使我们明白了法律的界限和做人的道理。(《新华每日电讯》20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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