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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费归父母还是归子女所有

2002-10-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89年冬,孙剑经人介绍认识了在石家庄市某药材站工作的谢侠。经过接触,俩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转年结为夫妇。1992年5月,他们的儿子小飞出生了。渐渐地,孙剑与谢侠没有了热恋时的激情,平淡的生活开始出现矛盾。2000年8月29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根据双方关系确已破裂的事实,依法判决孙剑与谢侠离婚,将儿子小飞判随母亲谢侠生活,而孙剑则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元。

儿子小飞虽然判随母亲生活,但实际一直跟着父亲孙剑。今年6月,小飞来到桥西区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随父亲孙剑一起生活。在起诉中,小飞提出独生子女费应该是他的,他要求母亲将独生子女费退还给他,并交父亲保管。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飞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至于小飞所请求的独生子女费,法院认为独生子女费是国家奖励响应国家号召的“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子女”夫妇的,而且这种费用已融入谢侠的工资中,小飞要求给付他本人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仅就小飞请求的变更抚养关系、母亲谢侠应付的抚育费及今后的医药费问题进行了判决。

由此可见,独生子女费是奖励响应国家号召的“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子女”夫妇的。独生子女费不是孩子的抚育费,它的权属不属独生子女个人,独生子女无权向父母讨要独生子女费。(《法制日报》20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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