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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工作者的现代公民意识

2002-10-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弘扬现代民主和法治观念、培育和强化大众的现代公民意识,是现代社会对新闻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新闻报道在发挥“导向作用”时所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在今天的中国,新闻在这种意义上的“导向作用”尤其重要。这就要求新闻工作者自身有着良好的现代民主和法治观念,要求他们自身首先是一个有着全面而稳固的现代公民意识的人。遗憾的是,违反这一要求和原则的现象在今天并不鲜见。

“亲密接触”一语,近几年十分时髦。在记者笔下,汽车撞上了骑自行车者,火车轧死了横穿铁路者,也被称作“亲密接触”。在报道此类人命关天的惨剧时,如此轻薄、冷漠的口气,让人感到他们为追求用语的时髦而放弃了对生命的尊重。

在报纸的社会新闻版上,仅仅因为某桩年龄差距很大的婚恋出了问题、成了悲剧,就把它称为“畸恋”。其实,无论是30岁的女子与50岁的男子婚恋,还是30岁的男子与50岁的女子婚恋,都是他们作为公民的权利,而当记者用“畸”来说明他们的婚恋时,实际上便构成对他们公民权利的损害,同时还煽动起大众的歧视。

最近,有则报道标题为“烈女保贞节纵身跳4楼”,在这里用“烈女”、“贞节”这两个词,可以说散发着浓烈的历史垃圾的腐臭。对这名女子的行为,首先应该理解为求生。当然,也可以说她的行为是为了捍卫人的尊严,但现代的尊严意识,与前现代的贞节观念,是有着本质性差异的。(《南方周末》20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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