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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姓名使用权能继承吗

2002-10-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李福寿是著名的制笔艺人,文革期间被迫害致死。今年6月,李福寿的子女李敏生等发现,北京市李福寿笔业有限公司使用其父李福寿的名字作为公司名称,同时还用李福寿之名为其产品注册了商标。李福寿5个子女感到其父之名被侵犯,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费共35万元。

10月21日,北京宣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

李福寿笔业公司的前身是1956年成立的北京第二制笔社,“李福寿”店加入后,制笔社就使用“李福寿”品牌。在法庭上,李福寿笔业有限公司提出,李福寿的子女无权就“李福寿”姓名主张权利。因为姓名权是一个人的人格权,不属于财产权,不在继承的范畴内。只有在以侮辱等方式使用死者的姓名,使其名誉受到损害时,其近亲属才可以起诉。

名人死后,姓名、肖像权等人格权能否被继承,这的确给法律出了个难题,因为我国法律还没有相关的规定。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将择日宣判。(《北京晨报》200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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