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法律是否该管“性贿赂”

2002-10-3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婚姻法》修改起草专家小组负责人巫昌祯教授统计,在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有95%的人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有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贪官的色情腐败已经到了疯狂的程度:一是发展极为迅速;二是已从地下转向公开;三是“公费”色彩越来越浓;四是有结伙的发展趋势。

怎样治理“色贿”?无非是两种:道德和法律。只靠“道德教化”无疑是难以奏效的,而求救于法律,不少法律学家也感到为难,理由是:一个法制国家,对于性的问题,不应该干预太多;男女关系只是道德品质问题;“性贿赂”内涵不确定,定罪量刑很困难……然而,用10万元贿赂权力者换取100万元的“利润”可以定罪,用10个女人换取100万元“利润”却可以不予处理,世界上居然有这等“便宜事”?

近日中国社会调查所(SSIC)的一项专项调查显示:84.7%的公众认为应该增加“性贿赂罪”。(《服务导报》2002.10.24)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