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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智为”更应提倡

2002-10-3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新近修改并将颁布实施的《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作出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并不一定非要流血牺牲才受表彰,智斗歹徒、不伤毫发的更值得表彰和宣扬。这一规定的新意颇令人寻味。

一件刑事案件的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一次犯罪,有的只需几秒钟就实施完毕。正因为这种突发性、瞬时性,在公安机关来不及制止犯罪、抓住罪犯时,社会就鼓励人们见义勇为,及时制止犯罪,减少群众及国家的损失。但是,现在很多刑事案件的发生,歹徒多是有刀有枪有棒,往往是团伙几人密切配合,这时赤手空拳见义勇为,就有生命危险,就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若自己受伤甚至牺牲生命,不仅不能制止犯罪,而且还给自己、给家人和国家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因此,面对突发的刑事案件,应视具体情况,见义智为,即通过各种方法,机智巧妙地同罪犯周旋,在有效保护好自己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制止犯罪,抓住罪犯。(《光明日报》200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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