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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对顾客购物时受损是否有责

2002-11-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4月的一天,我去单位附近的一家超市购物,当付完钱款拎着东西刚要走出超市时,一脚踩上超市内地上的一滩污水,仰面一跤。后经医院诊断,我的右手肘关节粉碎性骨折,花去医疗费8000余元。事后,我要超市承担我的医疗费用,但超市方却认为是我自己走路不小心造成摔跤骨折,只是出于人道主义补偿我2000元。我认为,造成我骨折的原因是超市地面不洁,所以,超市应负全部责任。我的观点是否正确,望赐教。 汤英

专家意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你作为消费者,有权向超市提出赔偿的要求。其次,你发生伤害的区域在超市内,造成伤害的原因是超市未及时清除的污水,也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超市应对此事负主要责任。但在这一事件中,你行走时缺乏必要的注意,对自己的不慎也应当承担次要的责任。所以,你要求超市方全额赔偿受损费用也不尽合理。

具体的责任划分以及费用的承担,则可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或者向法院起诉。(《民主与法律时报》200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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