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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另一种形式的“法律白条”

2002-11-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8月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待了一位鸣冤者。与众不同的是,这名鸣冤者是一名法官。他叫周烈威,就职于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申诉信是法院的一纸“通知”。

这份通知是今年7月25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监察室做出的,责令由周烈威个人承担赔偿信阳威特公司全部赔偿费用103675.30元。这纸“通知”让他懵了。

原来,周烈威在办理原信阳县选矿场诉信阳威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济纠纷案时,在诉讼期间内的1996年9月6日,根据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主审法官周烈威查封了被告威特公司价值23.01万元的财产。据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来出具的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确认,平桥区人民法院的该保全措施存在着查封时间过长、超标的查封和查封财产保管不善等错误;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由平桥区人民法院赔偿受害人威特建材公司经济损失103675.30元。河南省人民法院今年6月28日做出赔偿决定后不久,平桥区人民法院监察室便发出上述通知,决定由周烈威个人承担10万余元的国家赔偿责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副主任马老群说,信阳市平桥区法院这种把国家赔偿转变为个人赔偿的做法是十分错误的。首先,它违反了《国家赔偿法》第24条的规定。另外,平桥区法院在没有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前提下,也根本不具备向责任人周烈威追偿的资格。这种推卸责任的做法实际使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书不能得到执行,成了一纸“空文”;赔偿请求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却因为国家机关本身的原因得不到救济,形成了另一种意义上的“法律白条”。(《中国青年报》2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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