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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翁遭遇情法碰撞

2002-11-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1年3月12日晚,在河南省方城县一家酒店打工的张平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被一个歹徒挟持到一片荒地之中,将她摁倒在地……

歹徒不知廉耻地说:“要想放了你也可以,你把我的脸抓烂了,必须赔我2000块钱。”为了摆脱魔爪,张平声称钱在家里,歹徒便要随张平回家拿钱。张平茫然地朝偏离家的方向走去。

歹徒又先后两次对张平施暴,并威胁张平再找不到家,就用刀捅她。惊惧中,张平看见路边一家临街房的灯还亮着,顺口对歹徒说:那就是俺家。歹徒拽住张平的头发,用刀架在她的脖子上说:“快把门喊开。”张平只好拍打着门喊:妈,快开门……

张平所敲门店的主人叫李太,年近70岁。他听见张平的敲门和呼唤,误以为是女儿回来了,当即穿上衣服,将卷闸门拉开,却见一个凶神恶煞的男子拽着一个年轻女子的头发,挥舞着匕首闯进屋内。急于摆脱歹徒的张平跪在地上,恳求李太快拿出2000元钱,救救自己,歹徒也挥刀催促他赶快把钱拿出来。

李太猛地拉住张平,想将张平从歹徒的控制下摆脱。歹徒见李太反抗,当即挥刀砍向李太,鲜血顿时从李的手腕处涌了出来。李太毫不畏惧,顺手拿起一个带盘秤,边和歹徒搏斗,边大声呼救,歹徒夺门而逃。

歹徒逃跑了,担心耻辱被人知道的张平也产生了溜走的念头,但她刚走出店门,便被拨打了“110”后追赶歹徒归来的李太妻子和邻居们围住。“有可能这女的和歹徒是一伙儿的”,邻居们七嘴八舌地指着张平议论着,并向赶来的“110”干警陈述事情经过。

李太当即被家人送到县医院。公安干警要求张平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张平认为是因众人的“诬陷”,公安干警才将她带上警车的。

年近古稀的李太躺在病床上,由于左手腕被歹徒砍伤,将失去运动功能,落下残疾。歹徒还没有下落。李太的家人认为,张平应当承担李太的医疗费,便辗转找到了张平家。

张平的家人认为,根据常理,张平应当买些礼品感谢一番,但由于李太的妻子等人当时说张平和歹徒是同伙,使张平在精神上又遭到打击和侮辱,所以张平和李太谁也不欠谁的。李太是被歹徒砍伤的,药费应由歹徒出。李太的家人斥责张平及其家人忘恩负义,双方争执起来。

此后,李太将张平诉上法庭,要求赔偿全部医药费、伤残费等共计1.5万元。而张平以“李太医药费应由歹徒出,自己可以出点探望费”为由,委托律师“迎战”李太的起诉。

法庭上,双方展开了唇枪舌战。2002年9月16日,法院判决张平补偿李太医疗费、残疾慰抚金等共计3146元。

为使双方理解判决依据,合议庭对评理部分进行了详尽叙述。张平在遭受歹徒凌辱时,为使自己脱险而使李受到伤害,属于法律规定的紧急求助。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因紧急求助造成损害的,由引发险情人承担。本案中,原、被告均是受害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均应由歹徒承担。但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李太为了张平和自己的共同利益,勇斗歹徒,使张免受再次摧残而受伤。在得不到歹徒赔偿的情况下,张平作为受益者,应当对李太给予适当补偿。李太诉称要求承担自己全部费用的“道德情理”和张平辩称不承担任何医疗费用、只看望被告的“常理”均于法无据。

听罢法院评说,李太和张平均表示服判息诉,并握手言和。(《中国社会报》200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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