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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捐款属于谁

2002-11-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5年7月,广西横县地方税务局职工余辉患了白血病。家住农村的老父亲余其山四处奔走为儿子凑钱治病,很快全家债台高筑,余辉只好靠一般时间的化疗控制病情。

危急关头,横县地税局决定向社会募捐,在向全国税务系统发出的“紧急求援”信中说:“我局对捐款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抢救战友身上,并随时向您反馈捐款的使用情况。”

截至1996年6月5日,地税局共收到来自全国的捐款22万余元。余辉的妻子根据需要从局里领款支付医疗费用。可是,1998年12月28日,余辉还未做骨髓移植手术就离开了人世,此时账户上还有14万元。

余辉去世后,其父余其山认为,儿子治病剩下的14多万元应该是他的遗产,自己可以继承。于是,余其山找到地税局。地税局答复:“捐款是捐款者明确指出为余辉做骨髓移植所用,作为遗产不太适合。”

2000年5月,余其山将横县地税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将捐款余额判属自己。2001年12月,横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余其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捐款用途明确是为余辉治病,捐款余额不应属于余辉个人财产。

2002年4月,余其山向南宁地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7月29日,法院宣判:撤销一审判决;由横县地方税务局支付余辉生前所受捐款的余额14万余元给余其山。法院认为,余辉对该款拥有所有权。因此,余其山对余辉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目前,地税局正准备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终审判决后,横县地税局收到不少当初捐赠者的电话、传真。有的捐赠者愤愤地说:“我们有权知道捐出去的钱被派做什么用途,假如违背我们当初的意愿,我们有权依法在一年内讨回捐款。”当初捐款的胡先生说:“我们最不愿看到的是,爱心捐款没能挽救更多的生命,而是造就了一个又一个的万元户、百万富翁,对于捐款余额,最好的方法是社会能设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负责。”(《中国青年报》20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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