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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能否成为索赔依据

2002-11-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半年前,我购买了一套顶楼的商品房。当初,我是看了房产公司在售楼广告中承诺将提供屋顶花园才买下的。在签合同时,我要求将提供屋顶花园写进合同,对方却说售楼广告具有合同效力,无须在合同中写明。一个月前当我拿到钥匙时,发现屋顶并没有花园。请问,我现在是否要求房产公司兑现承诺,并要求赔偿?  邵春博

专家意见:

房产公司虽然口头承诺按广告宣传的内容履行,但售楼广告在法律性质上一般属于邀约邀请。邀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邀约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处理房屋买卖纠纷的依据只能是售房合同。由于你们所签订的售房合同中没有就广告所涉事项予以明确,因此你无权以违约为由,要求房产公司提供屋顶花园。

但是,房产公司若明知自己开发的房屋不可能有屋顶花园,而仍一味发布诱导消费者的广告,这种行为便是一种“欺诈”。如果是这样,你可以自己受到“欺诈”为由,要求房产公司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新民晚报》200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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