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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肇事逃逸医院付出沉重代价

2002-11-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0年4月2日凌晨,深圳市罗湖区一条宽阔的马路上,一辆白色的救护车飞驰过来将刚参加完同学生日聚会的学生林惠积撞出了数米远。救护车稍一缓速以后,又飞奔而去。

事发后,深圳市罗湖区交警大队很快查到肇事的救护车属深圳市博爱医院,司机陈忠亚被刑事拘留。

被撞学生林惠积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经过十几个小时的手术,虽然保住了性命,但伴随他一生的将是重度残疾。

林惠积为了治伤已花费了75万元。刚开始,博爱医院还是积极配合的,可是几次转院之后,博爱医院不愿意再拿医疗费了。双方为医药费的问题争执了两年。

2002年7月16日,林惠积的父亲把博爱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和继续治疗费等共计590万元。

在法庭上,被告博爱医院认为,在这场车祸中医院虽然有责任,但医院也是受害者,司机陈忠亚驾车执行公务是她的职责,她逃逸属于她个人行为而不是职务行为,医院不该负全责。

2002年9月3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博爱医院对原告林惠积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种费用共计23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20万元。博爱医院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据了解,此案20万元的精神损害费是截止到目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最高的数额。(《检察日报》200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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