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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降低“未成年人”年龄界限

2002-11-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报道,一名17岁的少年因表弟被人“欺负”就带着菜刀前去报复。路上,与出租车司机发生口角,就欲置其于死地,结果将司机砍成了重伤。之后,他竟在同学面前“炫耀”自己“杀了人”;被审讯时,他更是语出惊人:“我只有17岁,不会被杀头的。”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16周岁和18周岁是法律上的两条“生死线”。

这些“生死线”是二十多年前制定的。这在当时可能是合理的。但时至今日,孩子的“早熟”已经成了普遍的现象。绝大多数十六七岁的青少年,无论是体格,还是心理、智力,以及对问题的分析和对是非的判断,都已经达到了“成人”的水平,把他们视为“未成年人”,确实不切实际。这既会让人钻空子,也会削弱法律的合理性和正义性。

时代在发展,情况在变化,法律也应该与时俱进。所以,笔者觉得,有必要修改现行的法律,降低这些法定的年龄界限。(《法律服务时报》200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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