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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采信“电话证言”

2002-11-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葛存辉和郭宗林因债务纠纷对簿公堂。庭审中,原告葛存辉向法院出示了由郭宗林的业务员金学凯签收的收货单据等证据。由于这份收货单据字迹模糊,并且金学凯正在外地出差,无法确认,所以法院不予认可。对此,原告葛存辉提出可与金学凯电话核实,让金学凯通过电话来作证。

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同意了原告的请求。由葛存辉用免提方式接通了金学凯的电话,并由被告郭宗林核实了对方的声音,确定了金学凯的身份,尔后由金学凯对事实作证。原被告双方对证人的证言均无异议,最后法院按照证人确定的数额,当庭作出了裁判。

审判长介绍,这种新型作证方式的采用,不但节约了诉讼成本,而且提高了诉讼效率。不过,是否适用这种方式要视案子的具体情况而定,并一定要得到法院的许可才行。

(《法制日报》200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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