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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台“报假”该担何责

2002-11-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合同设下陷阱

2002年1月25日,江苏省常州大德石化有限公司,接到一个自称周力的人打来电话,说自己是开封正发化工厂的厂长,厂里正在“等米下锅”,急需丙二醇20吨。双方经过讨价还价签订了一份传真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1月26日交货,交货地点为张家港兴菱仓库。总价款13.4万元,需方须于1月25日办理电汇后将电汇凭证传真至供方。

下午4点钟,正发化工厂依约发来电汇凭证传真件,电汇凭证上填写的出票银行是“开封市农业银行开发区分理处”,汇款金额为13.8万元,上面盖有银行的转讫三角章。

为防意外,石化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开封114查号台,查询到了“开封市农业银行开发区分理处”的电话号码,经打电话询问,接话人员称,款已于3点汇出。这样,石化公司便放心地依照合同,向张家港兴菱仓库开出了发货手续。

石化公司将货发出后一直注意查收对方的电汇,可是几天过去了,公司始终未收到这笔款子,向对方打电话也无人接。

114报出假银行

1月31日,石化公司派人赶到开封,然而,开封市根本就没有所谓的“农业银行开发区分理处”,也不存在正发化工厂。石化公司及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价值十余万元的货物已不知去向。

出票行成了假银行,电汇成了泡影。石化公司认为,开封电信分公司的114查号台,将一个不存在的假银行电话号码登记在册,在石化公司咨询时受到诈骗分子欺诈,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对此,电信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石化公司于2002年7月25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河南省电信公司开封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6万元。

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开封114查号台辩称:114查号台是提供查号服务的部门,不是审查客户真伪的部门,因此,石化公司损失与查号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石化公司的经济损失,是诈骗分子所为,应由诈骗人来承担责任。

义正辞严的警示

法庭认为:石化公司在对购货方的资信情况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仅从“114”查电话,对电汇凭证的真伪进行验证,并作出发货的决定,过于草率。但是,电信公司的“114”查号系统,在办理所谓的银行分理处电话号码进入该系统的过程中,对金融部门这样的重要单位,没有尽到审查的责任,致使虚假单位的信息进入其查号系统供社会公开查询,给犯罪活动以可乘之机。虽然电信公司的行为同石化公司被骗损失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为了促使其增强责任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理应由电信公司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8月16日,法院判决电信公司一次性补偿石化公司损失3000元。

本案遇到的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是,电信公司在安装电话时,对客户主体资格及客户资料真实性究竟该不该审查,对此,有关法律、法规均无明确规定。作为电信公司,114查号台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其真实性是全社会的期望和要求,尤其是对一些重要单位,如银行、医院、政府各职能部门等,应该保证准确无误。因此,在完善电信立法的同时,电信部门对重要客户装机程序应有更严格的规定。(《民主与法制》200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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