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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份遗嘱最有法律效力

2002-11-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父母生有两子一女,母亲已病逝20多年,父亲前不久也病故了。父亲留下私房6间,生前立了三份遗嘱:第一份把房子给了我和弟弟;第二份是去年到公证处办的公证书,又将房子给了我和妹妹;第三份是由我弟弟代书的,上面有父亲的签名,弟弟对该房拥有全部继承权。请问:这三份遗嘱哪一份有效?我母亲死后房子未处理过,父亲是否有权全部处理? 王小旺

专家意见:

你母亲病故20多年,主张权利的最高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因此你兄妹三人已丧失了继承母亲遗产的权利,你父亲有权处分全部私房。你父亲所立的三份遗嘱分别为自书遗嘱、公正遗嘱和代书遗嘱,根据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后一份遗嘱是代书遗嘱,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你弟弟代书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份自书遗嘱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继承法》规定,只要有公证遗嘱的存在,其它形式的遗嘱均不能排除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齐鲁晚报》200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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