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岁的徐某对民警说,他一向不喜欢和女性接触,他的家人曾给他介绍过3个女朋友但都未谈成,至今未婚。19日那天,他一见到田某就对其产生了好感,加上发车前喝了些酒,控制不住自己,才做出了不轨之事。
温州警方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徐某实施治安拘留。对此,在场的浙江律师徐宏图说,徐某的这种行为,在一些国家可按强奸罪论处。但我国刑法没有这种“男人强奸男人”和“女人强奸男人”的明文规定,这起事件触及到了我国法律的一个空白,相关法律还有待完善。(《法制日报》200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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