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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教育罪犯还是滥用公权?

2002-12-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对已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而言,他仍然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各项基本权利,但是,这不应该意味着他反而具有比社会中正常的公民更为优先地得到公共教育资源的特殊权利。

如果是一所私立大学,学校决策者分配教育资源的行为是在使用自己的私有产权。是否招收正在服刑的犯人当属学校方面的正当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学校办一所专门教育罪犯的义学也未尝不可。

但是,重庆大学是个国立学校,学校的一切教育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学校决策者行使的是一种公共权力。在今天高层次的教育资源还相当稀缺的国情下,面对成千上万的好青年由于招生数量限制还进不了大学之门的现状;面对不少家境贫寒、盼望减免学费完成学业的学子们,学校竟把一般人得不到的特招MBA、减免高额学费、一对一专家授课的教育资源倾注给了一名正在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贪官,这怎能不令人怀疑学校的动机?是想制造新闻效应,还是别有所图?当然,问题并不在于学校决策者的动机,而在于学校的公共权力正在被滥用。(《中国青年报》20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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