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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能扣档案职工辞职谋出路

2002-12-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3月,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时,王某等认为单位拟定的劳动合同条款不能接受,向单位递交了辞职报告,并获得批准。在办理相关离院手续过程中,研究院提出向王某等人收取培训费3万元,如不交则不予以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王某等人认为其要求无理,拒绝交纳。研究院则以此为理由,扣住王某等人的档案不予转移。

经多次协商不成,王某等人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研究院将其人事档案放行。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研究院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将王某等人的人事档案转至郑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研究院提起上诉。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原单位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应将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放行。(《人民法院报》200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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