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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署名举报者的遭遇

2002-12-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河北省唐山市原新区物价局副局长李瑞芳告诉记者,1999年5月,他任劳动服务公司经理时发现,区劳动局一位领导常常在这些企业报销私人发票,并让企业财务人员用白条抵账。有时甚至直接叫服务公司拿现金,说是“有事要办”。这些钱每笔多的3000元,少的800元。

2000年6月,这位领导让李瑞芳签字报销3.7万元的吃喝、歌舞等招待费,李没有同意,两人闹翻了。同年8月,李瑞芳被调离劳动服务公司,到物价局任副局长。此后,李瑞芳向中央、省、市有关单位一共寄出了150多封署名举报信,举报劳动局那位领导和区政府另一位领导的经济腐败问题。而李瑞芳的举报不是如泥牛入海,就是辗转到了被举报人的案头。

2001年7月4日,李瑞芳被逮捕,11月30日,唐山市滦南县法院以李瑞芳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法院判决书说,李瑞芳在担任新区劳动服务公司经理期间,将公司收取的应上缴财政的劳动力市场中介费、房屋出租费等部分资金截留转入公司账外账,以住房补贴名义,将账外账中42万元发放给公司13名正式职工。对这一事实,李瑞芳并没有异议。

李瑞芳说,自己并没有领取一分钱,且发放住房补贴的行为,符合国务院精神。那期间,新区28个党政部门曾以不同形式分发了每人4至5万元的购房补贴,该公司前任干部也每人发了购房补贴3万元。

对此案,清华大学法学副教授周光权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的行为。本案所涉及到的住房补贴问题,符合国家关于房改总的精神和趋势,如发放过程中存在程序缺陷,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为犯罪。

日前,在唐山市检察院,一位身着检察官西装的男士对记者说:“李瑞芳的案子我们心里都有数。但领导让整他,谁敢不做?至于举报,有人想保那些人,怎么举报也没有用的。”

在唐山市委大院,一位自称市委机关干部的人对记者说:“整李瑞芳是领导意图,你们报道得越多,领导越不高兴,李瑞芳就越倒霉。”据悉,李瑞芳案件已由河北省高级法院指令唐山市中级法院立案再审。(《中国青年报》200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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