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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交通事故处理,交警赔偿

2003-01-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湖南省1997年6月18日晚,娄底师专医务室护士谢晓凤和弟弟谢光正乘坐车主黄红斌的三轮车与娄底市必成汽修厂业主彭志军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交警部门接到报案及时派员赶到现场,谢晓凤姐弟被送往医院治疗。谢光正多处骨折,谢晓凤左耳听力下降,评定为十级残。这次事故,谢光正损失了1.8万元,谢晓凤损失2.4万元。

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天,肇事车主彭志军向交警部门预付了1万元的医疗费后,彭的车辆被放行。三轮车车主黄红斌也受了伤,但他没有到交警部门配合处理案件,而是外出打工,长期未归。1998年4月30日,交警部门认定:彭志军负主要责任,黄红斌负次要责任,乘客谢晓凤姐弟不负责任。

然而,赔偿一事没有落实。2000年10月27日,在谢晓凤姐弟多次催促下,交警部门作出了《赔偿调解终结书》:因黄红斌无法找到,调解未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随后,谢晓凤姐弟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彭志军、黄红斌承担赔偿责任。而此时彭志军经营的汽修厂已经亏损倒闭,负债累累,本人又下落不明,而黄红斌则根本没有赔偿能力,即使法院判决由两事故责任人赔偿,也难以执行。姐弟俩认为,事故发生时,彭志军有车有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交警支队在处理事故时能及时作出责任认定,他们完全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而现在这种即将面临的执行困难,完全是交警部门不及时履行职责所致。

20O2年6月18日,姐弟俩向娄底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交警部门赔偿自己的损失。按照规定,一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最长不得超过30日,损害赔偿调解终结最长不得超过45日,而此案迟延了九个多月才做出事故责任认定,迟延了近三年才作出调解终结结论。法院认为,交警部门迟延履行法定职责是属不作为行为,致使谢晓凤姐弟的损失无法及时得到补救。因此判决:除黄红斌不配合交警部门及时处理事故负有20%的责任外,交警部门负有80%的责任,即当承担彭志军应当赔偿给谢晓凤姐弟的各项损失。

对于行政执法部门而言,这确实是敲了一下警钟:在人们法制观念越来越强的今天,依法行政是十分必要的,否则不定什么时候,就会惹来一场不怎么体面的官司。(《中国妇女·法律帮助》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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