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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价值该不该一样

2003-01-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卢耀华是长春理工大学高级实验师。2002年7月1日,她在上班途中被一辆小公共汽车碾于车下身亡,卒年45岁。公安部门认定肇事方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随后,肇事司机被追究刑事责任。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卢耀华的丈夫张庆提出近25万元的赔偿请求。其理由为:卢耀华每月工资达2000余元,10年即20多万元。

然而依据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受害人的死亡补偿费应“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长春居民平均生活费为每月430元。据此,卢耀华的死亡补偿金仅为5.34万元。

经法院调解,肇事方同意赔付7.8万元。张庆对法定赔偿无法理解。他甚至认为,这种“一刀切”式的赔偿标准完全没有体现出个体的生命价值。律师郭东生说,价值不同,价格却一样,违背经济规律。

长春理工大学理学院院长端木庆铎说:卢耀华是课题组中的骨干力量,她的突然离去,致使有些实验一时间难以找到接替者,给正常的科研工作带来了意外困难。培养一个高级知识分子,国家的投入是巨大的。希望法院在处理赔偿事宜时,能够更多地考虑到人本身的层次问题。

副教授被撞死,到底该如何赔?副教授的生命就比一般人值钱吗?工人、农民、学者、高官,生命价值有高下之分吗?法律如何去体现对个体价值的尊重,又如何保持“平等原则”?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卫东说,从理论上讲,一个45岁的清洁工和一个45岁的高级工程师,由于能力不同,对社会的贡献率可能会有很大差别。但每个人到底能创造多少价值,并没有一个标准化体系能做出准确的衡量,因此,对每个个体的生命价值无法确定,而法律不能对不确定的事物作出具体保护。

也有人提出,和飞机失事相比,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明显过低,而且,单纯以“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指数指标”作为依据也有欠妥当。对人生的投入不同,收益也不同,法律在判赔时应当考虑如何适当补偿这种投入,以体现更多的人文关怀精神。(《中国青年报》200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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