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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性人原婚姻怎么办

2003-01-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杨某(女)和游某(男)于1998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游某生理上的女性特征日渐明显,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2001年,游某经医院确诊为易性癖,并做了性别矫正手术。术后,游某重新办理了女性身份证明。同为女性的她们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关系,但当地婚姻登记机关从未遇到此类情况,又无法从现行法规中找到相关规定。

现民政部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后答复如下:杨某和游某结婚登记合法有效,当事人要求登记机关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不应支持,如果双方对财产问题没有争议,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协议离婚处理。双方因财产分割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的,法院在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同时一并解决财产问题。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变性人同我国其他公民一样,有权按照婚姻法与异性自愿登记结婚,这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设置。(《北京日报》200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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