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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两年不赔暴露法律漏洞

2003-01-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7年7月2日,内蒙古商都县内燃机电器厂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王英明、王文海等3被告拖欠货款及利息6.0515万元,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7月15日,新城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英明的存款6.0515万元及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后来查清,商都县内燃机电器厂的货款是被他们的销售人员卷走的,“并非我们拖欠。”王英明说。

1997年7月17日,新城区法院的3名工作人员到呼市金川开发区中汽汽配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英明的父亲王尚君)执行裁定,法院工作人员在库房的门上贴了封条,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上注明“汽车配件价值6.0515万元”。之后,还是以保全王英明财产的名义,又将前院钢板厂厂房内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和产品查封。

查封期间,正值雨季到来。8月11日,王晋明发现库房内积水,立即通知新城区法院。法院两次来人查看,但未作处理。8月21日,中汽汽配公司申请呼市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的公证,共同清点了库内物资,确定锈蚀报废汽车配件价值为64万元。随后,中汽汽配公司向新城区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

新城区法院认为,库房内的物品均系陈旧车型配件,不值那么多钱,只同意赔偿6.45万元。

法院的赔偿数额中汽汽配公司无法接受,王尚君随后又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汽汽配公司同时委托北京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呼和浩特公证处公证的物品明细表中所列的受损汽车配件进行了评估,结果是“评估价值为78.2592万元”。

呼市中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了中汽汽配公司的赔偿请求。经过调查,确认新城区法院查封中汽汽配公司库房的行为违法,“查封数额远远超过请求的范围”,“查封的对象与裁定不符”。2000年6月,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委员会决定书》,裁定新城区法院赔偿78.2592万元。

中院的赔偿决定让王英明一家人松了一口气。但她很快发现事情并非那么简单,“赔偿决定是作出了,却执行不了”。

据呼和浩特市中院行政庭副庭长呼尔查介绍,中院一直在努力执行,但执行工作受到了新城区法院的冷遇。

虽然是上级法院,但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也只能“协调”、“督促”其下级的新城区法院,而无法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呼市中院副院长赵也夫说:“《国家赔偿法》对赔偿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对执行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曾书面请示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可以采取冻结、扣押、拍卖的强制性措施,高院予以否定的答复,因为没有法律依据。看来,《国家赔偿法》本身就存在漏洞,需要修改了。”

五六年过去了,那些锈蚀报废的汽车配件,至今还堆在中汽汽车配件公司租来的库房里。(《中国青年报》200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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