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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收取诉讼费太没规矩

2003-01-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赵勇是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公司的普通职工。去年3月,他与习酒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企业该不该恢复其劳动关系及该不该给他补交养老保险、补发工资奖金等。

案发后,赵勇于2002年3月26日将习酒公司告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4月1日,习水县仲裁委以诉讼超过时效为由,向其发出《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随后,赵勇又向习水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

6月,赵勇几经周折,习水县人民法院最终同意立案,但分两次收取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受理费共计4010元。

赵勇由于家庭贫困,又下岗多年,无力交付,但为求助法律讨公道,也只好四处借钱如数交上了这笔对他来说“重如泰山”的诉讼费。

8月16日,习水县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仲裁前置是必经程序,原告赵勇未经仲裁委仲裁而向本院起诉,其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原告赵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10元,其它诉讼费1400元,共计4010元由赵勇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打劳动争议的官司只需要30-50元钱。赵勇不明白习水法院为何如此收费。2002年9月26日,他给习水县法院立案庭写信反映该庭在立案时多收费的情况,同时希望退还多收的3960元。然而此信如泥牛入海,没人给他答复。(《工人日报》20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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