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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酝酿制度突破

2003-01-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在南方某市近郊,一位农民站在不久前还生长着绿油油稻秧的地头前,怎么也想不明白:这块地被征走时,每亩地的补偿费只有2万多元。但同样这块地,后来被拍卖出去的价格,却达到每亩100多万元!在近年迅速崛起的城市近郊,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锡文认为,现行的征地制度存在着许多弊端,其根源在于,我们在土地的所有权转换过程中没有将土地资源按市场机制来配置。在目前的征地制度下,农民丧失了双重权利。首先,宪法规定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事实上土地卖与不卖,不由农民决定;其次,农民也没有与买方平等地坐下来谈判价格的权利,这又造成农民利益的损失。

现行征地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明显地带有要求农民支持国家建设的色彩。征地时,政府先把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然后再出让,出让的价格是市场价格,而征地时的价格只是市场价格的极小部分。而这一小部分又由集体与农民两方面来分,农民实际到手的利益小得可怜。《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是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即使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最高限——前三年平均值的30倍来补偿,每亩地以年产一吨粮计算,每年1000元产值,30倍也只有3万元。有关资料显示,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土地收益分配中,政府大约得60%-70%,村级集体组织得25%-30%,农民只能得到5%~10%。

有专家估算,新中国成立以来,通过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从农民身上大约拿走了6000亿元-8000亿元;而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征地的“剪刀差”,又拿走了大约20000亿元。正因为卖农民的土地有利可图,一些地方政府扩张城市和“卖地”的积极性十分高涨。目前,我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每年达到300万亩左右,这意味着每年约有数百万农业人口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

陈锡文说,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基本生活保障,如果要征用农民的土地,必须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并使之进入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多数地方都是开发商来使用土地,而开发商是有利润的,因此,买卖双方应通过公平合理的谈判来确定价格。应该明确,土地是农民的财产,谁也不能随意侵占。

目前,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在加快,各地“经营土地”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推行新一轮农村改革已是大势所趋,而征地制度改革无疑是其中的核心和焦点之一。(《经济参考报》200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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