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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个名字用了13年

2003-01-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家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的王先生为改自己的名字,前后争取了13年。他说自己并非较真,只是想知道,姓名权不是公民自己的吗,为什么公安机关一句“不准”,就改不了了呢?

王先生希望改名为“奥古辜耶”,这名字听起来有些怪:因为王先生退休前是教历史的,他说起这个名字主要是为了缅怀古人。但这个奇怪的名字并不是他13年未能行使更名权的主要原因。

王先生1989年就曾向户口所在地——河北涿州的双塔派出所申请变更姓名,被拒绝。1994年王先生回京,落户在父亲的户口所在地——崇文区天坛派出所。他第二次向公安机关提出改名,可答复一样简单:“不能改”,还是没有原因。

1998年,王先生离婚,独自迁居到北京市石景山区,户口也随之转移到该区某派出所。第三次要求改名,得到的答复还是不行。

此后两年,已经退休的王先生又屡次到派出所申请改变姓名,并表示他查阅了《民法通则》,作为合法公民,自己有变更姓名的权利。而接待民警说,不管法律怎么规定,反正上面有文件,16岁以上不准更改姓名。该民警还不断追问他为什么要改名,王先生说对自己原来的名字不满意,该民警严厉地说,没有原因为什么非改不可啊。王先生哑口无言。可《民法通则》有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民商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李显东教授说,民法意义上的姓名权包含了三个基本内容,即公民的自我命名权,对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以及姓名变更的权利。姓名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任何人无权干涉。

户籍管理机关“不准”公民改名的规定,是否干涉了公民姓名权的行使呢?对此,公安部门户籍管理机关的有关人士表示,公安机关从没有“不准”公民变更姓名,只是基于管理的原因,规定16周岁以后要从程序上严格控制改名。

一些派出所民警表示,如果不对更名权进行严格控制,轻则使户籍管理工作大大加重,影响民警的办案效率和质量,重则导致社会治安的混乱。有些公民要求改的是外国名,有些人改的名字生僻怪异,甚至在电脑上无法输入,而有些人改的名字粗俗低级,有违社会公德。对于这些改名要求难道一律允许?另外,对成年公民来说,改名牵涉到的不仅是身份证项目的更改,更多是对原有社会关系的影响,比如婚姻家庭关系、人事档案、银行账户、信用证存储信息、房屋产权等,都要随之更改。更严重的是,一些人违法了,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改了姓名,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设置了障碍。

而王先生却认为,管理工作的繁琐可以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对于确实有违社会公德、影响社会秩序的改名要求也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规予以限制。而名为严格控制,实为一概不准改名的做法,实质上是剥夺了公民的姓名权。

2002年11月11日,王先生以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行政登记不依据法律为由,向石景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裁定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为其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手续。石景山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2年12月3日,王先生撤诉,理由是石景山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已于12月3日正式通知原告,决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手续,并于12月3日下午办理完毕。

(《法律与生活》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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