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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犯人回家服刑

2003-01-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广州司法局即将推行的改造罪犯的新鲜做法,遭到法律学者的质疑。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说,这样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的罪犯要交监狱执行,只有剩余刑期不足一年的罪犯可不去监狱服刑,但必须交由派出所执行。法律中有假释的规定。假释的前提是,无论罪犯表现多好,必须服完一半以上的刑期。一名被判15年徒刑的罪犯,必须在监狱里服刑7年半以上才能假释。

法律还规定有特殊原因的罪犯可提前假释,“特殊原因”是指罪犯有重大发明、重大立功表现等。此外程序上还有很严格的要求,要提前假释的罪犯,必须报最高法院核准,还得是一案一报。

司法局作为行政机关只有一项权力,可对罪犯暂于监外执行。法律明确规定这样的罪犯必须是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监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罪犯的病情还必须不是自伤自残造成的。

改革不能突破现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认为法律落后了,那也得先修改法律。让罪犯回家服刑的做法不能说是一种尊重罪犯的形式。尊重犯人的权利也不能拿法律作为交换条件。

(《北京青年报》200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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