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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青年获国家赔偿33万元

2003-02-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1年11月17日晚,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桥沥检查站,当高州人陈庆龙驾驶厂里的汽车经过时,东莞市公安局常平镇分局属下治安大队的治安队员,以其“前晚曾经在该站冲卡撞伤一治安队员”为由,将陈庆龙拦下,随后常平公安分局民警陈某连人和车一起带回常平公安分局。

警察讯问时没有制作任何记录。陈庆龙否认曾冲卡,在讯问中两次晕倒,并大小便失禁。警察电话通知陈的家属刘某,并要求其交200元作撞伤人的医药费。刘交了钱并恳求多次,警察陈某才致电“120”。这时,陈庆龙已昏迷近1小时。当晚11时,陈庆龙因抢救无效死亡。医学鉴定表明死者身上有四处挫伤,并因外力作用致脾蒂、血管破裂,引起急性休克死亡。家属遂告上法院要求常平分局承担50万元的国家赔偿和其他费用。

2003年1月2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赔偿33万多元。这是广东省最高额公安国家赔偿的案例。承办此案的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刘士辉律师认为,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公民人身权的重要性。它可以成为此类案件的典范。

(《北京娱乐信报》200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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