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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良认娼案”为何总翻新

2003-02-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河北“处女嫖娼案”经媒体曝光后,2002年12月24日,涉嫌非法拘禁罪的行唐县南翟营派出所所长王银海和民警赵增光被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另外几名涉案人在逃。12月26日,行唐县公安局对当事人吴小玲解除了取保候审。

为什么“逼良认娼”事件在各地屡有发生?广东正翰律师事务所的刘子龙律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卖淫嫖娼事关当事人的名誉,警察对“嫖客”罚款,正是抓住了人性的这一弱点。被处罚的人不敢像在饭店吃饭一样索要发票,国家也没有专门印制这方面的发票。罚款、拘留、教养这3种处罚方式,警察根据条例可以选择其一,这就给了警察太多的余地进行选择。5000元罚款无论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不发达地区都不是一个小数目,这样巨大的罚款,国家居然未制定出罚款收缴制度及罚款与收款分离制度,尤其是被处罚人处于被动和不敢声张地位的情况下,造成绝大多数的罚款都装进了执法者——个别警察腰包的现象,罚款成为不法警察发财的黄金渠道。

我们国家对卖淫嫖娼者罚款罚了这么多年,国家到底收到多少对卖淫嫖娼者的罚款呢?不得而知;那些罚款都罚到哪里去了呢?不得而知。(《生活时报》20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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