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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炸弹案”遭遇司法难题

2003-02-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1年10月至11月间,由南京银山电子有限公司生产,在全国各地电厂、电网广泛使用的百余台电力故障录波器相继发生无法注册、功能瘫痪等故障,造成部分地区电厂、电网恐慌。

案发后,公安部门对华东、华北、华中电网87个变电站录波器进行了实地侦查取证,均发现系产品被人为设置时间“逻辑炸弹”所致。警方从刚刚辞职的银山公司原总工程师赵志中的笔记本电脑中找出了“逻辑炸弹”的源程序,确定赵志中就是犯罪嫌疑人。然而当警方向当地检察机关申请批捕肇事犯罪嫌疑人赵志中时,检察机关却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时隔一年后的今天,肇事者仍未得到有效追诉。

有关犯罪学专家认为,计算机犯罪往往是瞬间发生的高智能犯罪,一般具有无痕性。在当前打击计算机犯罪所面临的众多困难中,首当其冲的就是电子证据问题。“逻辑炸弹第一案”久拖未决,正是遭遇了证据的难题。一些刑法学专家由此设问:“在侦破案件过程中搜集到的电磁记录,是否能作为法庭证据或者说作为哪一种证据类型?以E-mail(电子邮件)形式出现的来往信息,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计算机及网络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我国针对计算机犯罪的处罚条款,散见于刑法、民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远不够明确、系统,在实践过程中很难操作。公、检、法等部门往往依照各自的理解去办案,缺乏统一的标准。为此,专家们呼吁: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计算机犯罪的立案标准、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和采集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人民公安报》20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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