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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治角度看舆论监督

2003-02-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无罪推定原则在舆论监督中的应用

如今在法学领域,“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日益成为人们的共识了。“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应由诉方(在公诉案件中即司法当局)负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而被告不负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如果法庭不能证明被告有罪,被告就应被视为无罪。“无罪推定”实际上是对人权、尤其是对弱势一方权利的保护。

在“官告民”的诉讼中,尤其是在涉及新闻舆论方面的这类诉讼中,发达国家的通例是官方不仅应当担负有罪举证责任,而且对这种举证责任的要求比一般的民间诉讼更严格。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的两个著名案例,即亚拉巴马州警察局长诉《纽约时报》诽谤案与美国国防部诉《纽约时报》泄密案,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都以官方败诉而结案。

美国最高法院为何要作此裁决?因为它认为凡属于公众人物者,包括演员、球星、政客、企业家等名流,本来就是媒体及国民关注的目标,其一言一行都是街头巷尾品评的对象。尤其掌握国家权力的政客之言行,更是公共利益之攸关,所以,传媒对此进行监督、批评,是民主国家的社会责任。此后,对于传媒在履行这种职责时招致的纠纷,法院往往援引无罪推定原则,推定传媒具有善意而无须负责,除非权力机关或公共名人能够明白证明传媒故意栽赃丑化,而又拒不采用或刊登对方的抗辩说明。

在1964年的《纽约时报》案后,美国司法界确立了专门适用于权力机关与公共人物而不适用于一般老百姓的判决诽谤罪成立的“三原则”,即权力一方必须同时证明:1.报道与事实不符;2.对当事人名誉造成损害。对一般百姓间,证明这两点即可成立诽谤罪,但如果诉方是公共人物尤其是权力机关,则还必须证明;3.传媒有“事实恶意”,即传媒事先已知道不是事实或有意不加核实,而蓄意诬陷、诽谤当事人。显然,要证明这三点,尤其是第三点是很困难的。而恰恰是这第三点,不适用于一般平民间的诽谤案。

有错推定与怀疑权

如上所述,舆论监督不应当负有错举证责任,这就是“有错推定”。“有错推定”原则说穿了就是“怀疑权”原则,即传媒负有代表公众行使怀疑权之责。

说到怀疑权,有人可能会说人民怎能怀疑“自己的”政府、怀疑“为人民服务”的官员?其实第一,“怀疑权”并不等于怀疑本身。所谓权利,就是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的能力。承认公民有怀疑权并不等于鼓动他们怀疑。第二而且更重要的是,有权怀疑通常正是消除怀疑的前提,人民当然应该信任政府、信任官员,乃至信任一切公共事务。但世间的“信任”有两种,一种是非理性之信即不疑而信,如宗教信仰。一种是理性之信,实际上即疑而后信,释疑而信,不许疑则无法取信。任何权力都不可能、也不应该要求人们如同信上帝那样对自己无疑而信。

当然,怀疑权决不等于无端猜疑。在这方面强调批评的严肃性与传媒的责任感,是非常重要的。但从另一方面讲,舆论的功能既然是“怀疑”而并非“判断”,它所要求的“根据”与判断所要求的“证据”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因此,要求怀疑者负有错举证责任既不可能,也不必要。

从实践看,无论中国还是外国的传媒,对公共生活中的重要事件进行的初期报道、尤其是第一时间报道,往往都与最后确定的事实存在相当大的差异。例如众所周知的美国9.11事件,开始报道说是数万人遇难,最后核定的遇难者不到3000人。如果机械地要求绝对“真实”报道,尤其是第一时间报道将很少可能。而在报道涉及封闭性权力的情况下,要求百分之百真实更几乎是绝无可能的。如果让弱势的“怀疑者”负有错举证责任,而不是让被怀疑的强势者负无错举证责任,那很多错误尤其是强势者的重大错误就永远不可能被揭露。(《南方周末》200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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