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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歹徒能撞不能撞

2003-02-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月20日上午,重庆国泰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刘泽驾车时看到两名青年男子抢劫一位老太,刘立即开车上前大吼“住手”。歹徒见势不妙,强行将老太手上的皮包夺走。好“管闲事”的刘驾车追击歹徒,一直将歹徒追到附近的长江大桥下,无路可逃的歹徒转身亮出了匕首。见对方挥舞着尖刀,刘师傅犹豫着该不该开车撞上去,撞了自己会不会因此坐牢?犹豫间,歹徒逃跑了。

对此重庆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面对正在发生的暴力犯罪行为,出租车驾驶员开车撞上去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不负法律责任。但这种“无限防卫”方式仅限于对付暴力犯罪。重庆律师聂天贶指出,对于正在向自己实施犯罪的歹徒,驾驶员采取开车撞人的方式阻止犯罪,应属正当防卫;如果是向正对别人实施犯罪的歹徒采取车撞的行为,则应属见义勇为。我们不可能要求正当防卫行为人既能防止犯罪行为,又不对犯罪行为人造成伤害。

但同时,重庆法学界的专家们特别提醒,实施“无限防卫权”有十分严格的适用前提条件,即必须是面对正在实施的暴力犯罪。如果面对的是非暴力犯罪,或者是已放弃暴力犯罪,不存在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情况,则不得使用出租车撞人。在不法行为被制止的同时,防卫行为同时结束,不能再以正当防卫为由对他人进行故意伤害。

(《工人日报》200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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