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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小摸”也会定罪

2003-02-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六名妇女结伙在北京超市行窃上诉案,这六名安徽农民分别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附加罚金2000元不等的刑罚。

这些作案人所盗窃的都是小件商品,价值并不高,没有达到北京地区盗窃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的起刑标准,但她们在一年内连续结伙在公共场所盗窃六次,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按照有关规定,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人民公安报》200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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