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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借款打欠条”应慎重

2003-02-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曹女士与赵先生原是夫妻。2002年9月30日,经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判决,曹女士与赵先生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夫妻财产作出判决,已经生效。但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先生曾向曹女士借款2万元,并且给曹女士写有欠条。日前,曹女士起诉要求赵先生偿还欠款,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先生为其所写的欠条。赵先生否认向曹女士借款,但又陈述欠条可能是其在醉酒情况下所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向曹女士借款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借款应认定为是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特别约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双方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曹女士向赵先生主张债权并无不当。赵先生对欠条的真伪持有疑虑,可以申请有关部门予以鉴定。法院最终确认曹女士所持欠据是赵先生所写,判决赵先生给付曹女士欠款2万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夫妻间借款是法律所允许的。如果夫妻间借款事实被认定,就要受到法律保护。如今,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夫妻间借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夫妻间借款“打欠条”时也一定要慎重对待,切不可以玩笑视之。(《北京青年报》200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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