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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记者受贿同样构成受贿罪

2003-03-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1年8月,宗纪胜应聘到北京某著名电视台广告经济信息部房产报道栏目组担任采编工作。去年9月底,受栏目组指派对浙江省东阳市一起房产纠纷作前期采访。在拍摄了原始录像后,东阳市吴宁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卢建新找到宗纪胜,提出以10万元“摆平”此事,宗纪胜接受了10万元现金。同年1l月1日,宗纪胜又来到杭州,以录像节目即将播出为由,向卢建新敲诈50万元人民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杭州市拱墅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宗纪胜利用国有事业单位委派其从事公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检察日报》200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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