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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拒收“红包”算不算立功

2003-03-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在深圳某法院表彰大会上,一法官因在2002年中自觉拒礼拒贿,4次上交礼金礼品,共计人民币10万元和名牌手表1块、贵重物品1件,该院决定给他记个人专项三等功一次。

对此,毛天祥在2月26日《中国青年报》上撰文说:有人认为,在当前有“礼”走遍天下的大好形势下,法官能做到“有人相送”却不为之所动。从这一点来说,对拒礼拒贿进行奖励,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作为权宜之计还是可行的。

《市场报》2月26日发表任文的文章说:据有关方面的统计数字,自1999年以来,仅深圳市中院就有339个单位和个人上交礼金礼品,计人民币276100元,港币5万元、美元23883元,上交手表、手机等礼品5类21件。

刘子龙律师对“法官拒贿可立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条款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拒贿、拒礼是法官必须恪守的职业道德,也是法官必须履行的义务。”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建斌认为:“法官拒贿可立功现象的存在,说明目前我国的法官职业化水平还不够高,要让拒礼、拒贿不再成为法官立功受奖的理由,转而成为老百姓司空见惯的事,就必须“全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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